酒店擅自悬挂美术作品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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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一级美术师、广东省深圳市关山月美术馆艺术总监陈湘波诉北京娃哈哈大酒家有限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日前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2005年,陈湘波了解到北京娃哈哈大酒家有限公司悬挂有他创作的《秋酣》等画作。北京娃哈哈大酒家有限公司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将许多作品分割、裁剪,破坏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有些则将作品上原告的题名、落款裁去。陈湘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北京娃哈哈大酒家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在经营场所悬挂他人作品复制件作为装饰使用,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对作品进行裁剪、分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认为涉案侵权行为系由案外人迦通国际有限公司赠画所致,不应承担侵犯原告著作权责任,且其使用原告作品仅作为装饰使用,并未因此而获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侵权作品系为被告经营之用,被告应对该行为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提升了其经营场所的格调、氛围,从而获取了潜在的商业利润,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被告应对其经营场所擅自使用原告美术作品,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北京娃哈哈大酒家有限公司被判赔偿画家陈湘波经济损失21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6000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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